撞人后送伤者去医院 途中遗弃致死判“交通肇事罪”
汕头都市报讯 (记者 李冠杰 通讯员 倪彦龙)摩托车驾驶员在撞倒人之后,要把伤者送医院可半途又将其遗弃,最后伤者死亡。摩托车驾驶员究竟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公诉机关认为摩托车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近日法院判摩托车驾驶员“交通肇事罪”。
经过:撞人遗弃致死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7月18日9时左右,被告人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上岱美大型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准备回外蚁村家中,经上岱美大型路北路时,与对向步行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蚁某用肇事摩托车将陈某载离事故现场,至溪南镇银北村内田中心路道时,蚁某将陈某遗弃在路边后驾车逃逸,被害人陈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蚁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应属“交通肇事”
卢律师接受当地法援机构指派对被告辩护。律师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被告人蚁某供述在案发的当天,他拦小汽车送陈某去医院,但遭司机拒绝,他用自己的摩托车准备将陈某送往溪南华侨医院。途中,因陈某昏迷不醒,多次从摩托车上掉下来,他也多次向沿路的群众请求帮助,但均无人理会。他越想越害怕,身上又没钱,就将陈某扶到拐角处的墙边上,然后开车回家。两天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辩护人还发现在案卷材料中,有两名证人证实了被告人蚁某上述供述的情节。卢律师根据案卷材料提出了“被告人蚁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蚁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被害人的家属及其代理人听了辩护人的辩护后,也当庭表示赞同辩护人的观点。最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