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污染防治法》6月1日起施行
特区晚报讯 记者刘文钊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尤其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明确了“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加大了水污染的违法成本和处罚力度,特别设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上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
饮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务
据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就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法律制定的目的,而且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放在了首位。
为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环保部门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即把好审批关,禁止审批建设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特别是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在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等严重危害水源安全物质的行为。
明确“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城镇水污染防治成工作重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城镇水污染防治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列了出来,明确了“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成为城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据了解,2007年全市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超6亿元,其中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投资达1.67亿元。工业污染防治投资3.22亿元,其中执行“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2.04亿元。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的违法成本。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水污染事故罚款额方面,此次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