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日要加班8个小时”
28岁的蒋小姐诉称:她从1997年就入职到某电子公司当物料员,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经常加班,她每天要加班约3.5个小时,双休日也要加班8个多小时。不仅如此,公司还对她们实行“双卡考勤”:员工平时正常上班的时候用一个考勤卡,加班用另一个考勤卡。因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为员工缴社保,十几名员工曾将公司投诉到市劳动部门,后公司被处罚。
在该公司干了近10年后,蒋小姐于2007年6月离职,公司将她的考勤卡全部收回。同年7月,她向市仲裁委提起申诉,请求公司支付其2005到2007年间的加班工资1.6万元,并为其补办社保。同年10月,市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2145.5元,并为其补办社保。蒋小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共计4.6万余元,并补办社保。
法院一审判两女工胜诉
去年11月30日,南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蒋小姐的一张加班考勤卡复印件,成为定案的关键。
开庭时,公司出示了员工考勤卡,显示蒋小姐没有周六、周日加班的情况。蒋小姐当庭提出,公司并没有拿出另一张加班考勤卡。由于考勤卡都已经交还公司,蒋小姐只能提交一份2007年6月加班考勤卡的复印件给法庭,并请她的两个同事出庭作证。
南山法院认为,蒋小姐和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蒋小姐称公司实行双卡考勤,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2007年6月的加班考勤卡复印件,该复印件和某电子公司提供的考勤卡的格式一样。因员工的考勤卡都由公司保管,蒋小姐提供的加班考勤卡虽是复印件,但已尽到了举证责任。公司不认可这张复印件,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蒋小姐的复印件是伪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子公司应支付蒋小姐加班工资3.7万余元。在同一公司当普工的刘小姐和蒋小姐的遭遇相同,法院一审判她获赔3.3万余元。
某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记者 吴欣/文、图) (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