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初中入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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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二、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x x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四、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小学、初中转学规定
一、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
(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
(四)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时间相同。
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二、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
三、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四、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家长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其出具《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社会组织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小学、初中升级、留级、跳级规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二、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