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偷梁换柱欲占财产 蕉岭法院判决叔父拥有所有权
林某怀投资建了沙场,委托其侄林某管理。几年后,侄子却声称该沙场所有权属于自己合法所得。叔侄反目成仇,公堂上唇枪舌战,沙场究竟属于谁?近日,蕉岭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一夜之间财产易主
2000年5月15日,经有关部门批准,林某怀在蕉岭县蕉城镇石窟河某村向阳、三里、湖头角段开办采沙场。沙场建成后,林某怀因在广州从事汽车修理、配件行业生意,便委托侄子林某经营管理沙场的一切事务。第二年,因蕉岭县改造修筑石窟河河堤,林某怀的沙场被列入拆迁。河堤改造完工后,经有关部门同意,林某怀于2002年在原地段重建采沙场,建成后书面委托其侄林某代办沙场的有关证件。不料,林某却在林某怀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私自以自己的名义到蕉岭县兴福工商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同年10月办理了河道采沙许可证。2007年7月,林某怀欲收回沙场的财产权及经营管理权,却遭林某拒绝。林某甚至说该沙场是其出资兴建的。林某怀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侄子会背叛自己。一夜之间,财产易主。林某怀越想越气,遂于2007年12月12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起诉。
真真假假难分难解
法庭上,叔侄二人互不退让。林某怀说,该沙场是自己单独投资兴建的,自己才是该沙场唯一的财产所有人和经营人,林某只是代理生产和经营管理。林某怀还请证人黄某等人出庭作证:河堤上的房舍、一套挖沙船、运沙船、分沙机、吊机、沙铗等属林某怀所有,而沙场的土建工程亦系由林某怀出资请他们建造的。
林某也毫不示弱,他说,林某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其捏造、歪曲的,目的在于侵吞自己的合法财产。2001年12月5日,蕉岭县兴福镇政府、县水务局分别批准自己将采沙场建在龙安范围的河段内,自己还投资约40万元购买采沙船、工作船及分沙机等设备。并依法向蕉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明该沙场是自己个人经营。因此,该沙场是自己投资建造的,是自己依法取得的财产。
偷梁换柱行为无效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林某怀与林某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林某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了林某怀的意愿,且在林某怀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办理营业执照和河道采沙许可证时将该沙场登记在其名下,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林某辩驳其曾出资建造沙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又未能说明建造沙场资金的来源及投入情况,故不予采信。据此蕉岭法院作出判决:该沙场是林某怀个人投资兴办的,属林某怀个人所有。林某应把沙场所有财产返还给林某怀。(何碧帆 陈育东)
摘自《汕头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