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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再现医疗悲剧 8月女婴转院3次身亡(组图)

本主题由 笑看人生 于 2008-4-24 14:37 移动
律师:涉事医生涉嫌触犯“医疗事故罪”


小龙圳父亲:不追究儿童医院医生个人刑事责任 “医疗冷漠”是一个社会现象




昨日,广州曹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儿童医院被停职医生可能已触犯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同为医生的王女士则表示,该医生应该也应触犯了我国的《医师法》有关规定。两人均希望,此事应引起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


对此,小龙圳父亲龙方地表示:他不想追究儿童医院医生的刑事责任,这个医生也有父母,读书出来也不容易。另外,他认为,在辗转求医过程中遇到到“医疗冷漠”是一个现象,这不是一个医生的问题。


前晚,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曹培杰律师说,他做了很多医疗事故案件,对此类案件感慨良深。他说,自己也有一个8岁的儿子,儿子两岁时,因为调皮而骨折,结果也险些被广州一家医院误诊,所以他对一些医生对患者的不负责,态度冷漠等有切肤之痛。


曹律师表示,他认为,儿童医生住院部将小龙圳推出医院的医生已经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他解释,我国《刑法》第335条有一个罪名——“医疗事故罪”,其中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曹律师表示:在他接手的众多医疗纠纷案中,很多案件最后并不能对涉事医生的内心产生深刻的触动。他希望小龙圳的事,法律届也能发出一点声音。


但他同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很少医生被追究“医疗事故罪”,其中一个原因是该罪规定有些含糊,对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等没有明确说明。另外,一旦医院发生医疗纠纷,院方往往会出面协调并作出赔偿,把案件消化于无形。此外,中国人往往比较善良,接受民事赔偿后,通常不会追究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任。毕竟多数医生均是“无心之过”。他希望小龙圳之死,能引起众多从医人员的重视,不要再草菅人命。


但一位姓段的法律人士认为,在小龙圳辗转求医中,前四家医院的法人代表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个别医生来说,他是职务行为,其责任是一个内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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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则表示,她是刚从沈阳的一家三甲医院调来深圳的一位妇产科医生,她认为儿童医院涉事医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王女士说,由技术水平引起的事故通常处罚很轻,比如罚款、行政处罚,但是一旦是由于责任心、推委病人造成的事故,就会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从卫生系统的处理转移到由公安系统介入。


她为记者介绍了自己不久前在深圳碰到的一例孕妇事故,某大医院把出现腹胀症状的孕妇从妇产科推到外科,外科又让他去泌尿科,后者又让她找妇产科。延迟治疗直接造成孕妇肾衰竭。


谈到那位儿童医院医生,她说用“经验不足“来搪塞肯定是不能接受的,经验不足的医生更不会把病人推走的,而是会请示请教上级。说到底,她认为此事还是责任心的问题。


她说在内地,医院会定期进行医德医风的检查评比、有关案例法规的学习,但是来深圳后,发现这里的医生鲜有人知道这部在1998年颁布的医师法,也很少有医院管理层对医生进行的医德医风的培训。


昨晚,记者把曹律师和王女士的意见告诉了龙圳的父亲龙先生后,他叹后气说:“那个医生读书读出来也不很容易。他上面也有父母,我不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龙先生表示,在他抱着儿子辗转求医的过程中,冷漠的医生不是一个人,他认为“医疗冷漠”是一个社会现象,这不是一个医生的问题。


记者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写道: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统筹:本报记者 梁永建


采写:本报记者 付可 宋元晖 梁永建 实习生 陈敏


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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