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遇盗被打伤致残 保安及其雇主向受害者赔4万多元
在日前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一宗案件中,保安员蔡某因发现住户被歹徒侵害,遂关紧铁门报警,最终贼虽抓到了,但住户也被打伤致残。保安员及其雇主因此被判负2成赔偿责任,连带向受害者赔偿4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22日凌晨,罪犯张某在外来务工人员吴某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南湖街一出租屋门口,抢走她的一部手机,吴某随后抓住张的手大声呼叫,张某立即将吴推入房屋。尾随上楼的该幢房屋门卫蔡某迅速将吴租住的出租屋铁门关闭,并敲打同楼层其他住户铁门大声呼救。此时张某用手扼住吴某的颈部,并推倒吴某致其头部着地受伤昏迷。随后,周围住户协同民警一同将张某抓获。吴某随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至2006年10月,一年多时间里,吴某被亲属辗转送到汕头多家医院,后又远赴到辽宁、江西和广州等地医院治疗,一共花了约4万元。2005年11月29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对吴某的法医鉴定结果为:损害程度属重伤,伤残四级。
侵害人张某2006年3月因抢劫罪被汕头市中级法院判无期徒刑。被侵害人吴某随后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向加害人张某、房屋出租者纪某和保安员蔡某要求赔偿。一审判决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吴某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认为,在张某侵害吴某时,门卫蔡某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通过他人报警,防止了张某犯罪后逃离,使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但在张某将吴某推入房间实施侵害时,蔡某却在外将房间铁门关上,主观上防止犯罪人员外逃,客观上也使吴某无法摆脱张某的侵害,致吴某的受损害程度加重,间接地加深了吴某的损害后果。因此,吴某的损害后果是多因一果造成的。依照有关法律,终审法院认定,对于吴某受到张某侵害造成的损失,蔡某存在的过失属次要责任。判实施侵害人张某负80%的责任,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7多万元;蔡某依法应负20%的赔偿责任,赔42564.6元;纪某系蔡某的雇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摘自《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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