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房产公司人去楼空 市民通过仲裁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近段时间,市民杨某可谓是“人逢喜事精神爽”,见了熟人总是乐呵呵地说:“这回吃定心丸了,办房产证有指望了。”究竟是什么事让杨某如此高兴呢?事情还得从10多年前说起……
原来,15年前,市民杨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在杨某付清购房总款及合同所列其它费用后,汕头市××路××区××房的房屋产权就归杨某所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责办妥房地产权证交给杨某。合同签订后,杨某拿出攒了大半辈子的积蓄,分两次付清了购房款后,搬进了新房。房产公司也开具了广东省汕头市工商企业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给杨某,并告知等过段时间国土房产部门的手续一批复,就可以拿到房产证了。
然而,谁也没想到,这一等就10多年过去了,杨某不仅连房产证的影子都没见着,就连当初与他签合同的那家房产公司也已人去楼空,这下可把杨某急坏了。他寻思:这人没户口是“黑户”,那房没证不就是“黑房”了吗?花了这么多钱买的房子却办不到房产证,这以后怎么证明房是自己的呢?于是,他就多次去国土房产部门投诉、上访,期望能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把房产证给办下来,可国土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有明文的规定,手续不齐全必须补办,而当初签合同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却早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了,国土房产部门也是爱莫能助。万般无奈之下,杨某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汕头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妥该房地产权属证书,交还他使用。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购房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杨某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支付全部房款,房产公司也开具收据给杨某,并将房产交付他使用至今,因此,杨某对所购房产拥有产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房产的开发商,依约应负有为杨某办理房产权证的义务。杨某请求房产公司依约办理房产权证的仲裁请求理由成立,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庭依法作出了缺席终局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责办妥位于汕头市××路××区××房,产权人为杨某的房产权属证书,交付杨某。至此,杨某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他成功地运用法律武器取得了房屋的产权,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该裁决书现已生效,目前正在办理房产证……
记者刘婉萍 通讯员 顾德斌
[ 本帖最后由 关注 于 2008-9-8 15: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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