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今起施行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我市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措施,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有政令不畅、职责不到的现象,使得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而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规范行政执法的着力点放在层级监督上,共设了40个条文。在监督方式上,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采取审查、检查、听取报告、协调、裁决争议、评查案卷、立案查处投诉案件等方式。摘自《特区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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