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由政府买单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所需费用由省、县(市、区)财政及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共同负担
最近,我市有不少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纷纷接到原企业有关负责人通知:“请速到原企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人所需费用由政府或企业资助解决。”一时间,不少困难企业退休职工高兴万分、奔走相告。
为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不久前联合制订了《揭阳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指出,已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以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相统一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县(市、区)应通过建立保障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为主的医疗保险实施统筹办法,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不同时期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将按不同的方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一,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政府给予资助参保。第二,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实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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