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产权证先卖房引纠纷 两市民闹上仲裁庭
一宗原本普通的房产交易,因合同约定不清买卖双方理解不一致,最后引发了一场纠纷。近日,汕头仲裁委员会审结了一起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纠纷。曾经争论不休的卖方程某和买方陈某,最终和和气气一起到房地产交易所缴交有关税费。陈某还将所欠房款55000元一次性给付程某。至此,这场房改房纠纷圆满画上了句号。
缘由:未确权房改房提前交易留隐患
程某和陈某是如何闹上仲裁庭的呢?两年前,市民程某因急于用钱,便打算将单位分给他的一套房改房出售。在房产中介的介绍下,2006年10月,他与市民陈某签订了《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程某将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房改房卖给陈某,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陈某10天内付给程某部分购房款人民币95000元,同时,程某将该房交给陈某使用;末期房款人民币55000元将在房地产交易所通知双方到场缴交税费并出具《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证》时,由陈某付给程某。
由于当时程某的单位尚未为其办好该套房产的产权证,程、陈因此又约定:程某在2007年10月底领取该房房地产权证的十天内,双方约定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手续。双方还约定,程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交易,陈某同意延长四个月为限,过期当违约。双方如若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的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鉴证产权转移时该合同自动作废。
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付给程某定金和房款95000元,程某也将房屋交给陈某使用。此后,由于各种因素,程某一直到2008年1月25日才从其所属单位领取了《房地产权证》,并在二个月后完成房改房上市买卖的有关手续。2008年4月21日,程某与陈某到该房屋辖区的土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签订《买卖合同》,合同除了确认双方原来签订的《买卖居间合同》有关价款、交易标的物等内容外,双方在合同中还同时将《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交易过户时间变更为2008年5月21日前。2008年5日20日,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完成该房屋的交易确认登记手续,一周后,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通知程某与陈某办理缴税过户手续。但此时,陈某却以程某违约为由,拒绝给付末期房款,终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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