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施行
特区晚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随着《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保护。
根据《规定》,市政府的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三是可能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产生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是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或者市政府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市政府拟定的法规草案和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议市政府就行政决策举行听证的情况。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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