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规”成了“挡箭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民营快递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诸如此类消费纠纷时有发生。不少快递公司在遭遇索赔纠纷时,动不动就用所谓的“行规”来减轻自身责任,导致“出事后”消费者很难维权。
记者翻阅手头掌握的几份不同快递公司的格式化合同,里面都无一例外写明丢失托运物品的赔偿只能按所收运费的N倍赔偿,最高的赔偿倍数不超过5倍。也就是说,万一发生了托运商品损失、丢失等意外事件,寄件的顾客只能自叹晦气。走访中记者还发现,很多寄件人在办理快递相关手续时都没有细看寄运单后面的背书,而快递业务员更是不会“多事”告知寄件人注意赔偿事项。
经营者钻法规“缺口”单方制订“行规”
难道没有什么规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吗?记者经过寻找,发现快递行业相关法规中对物品损(丢)失赔偿都没有明确界定,这也让快递行业经营者“有机可乘”。
记者查阅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里面有一条规定:“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记者又查阅了《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邮政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记者查阅的快递行业相关法规中,根本找不到“按倍赔偿”的字眼,也就是说,对于未保价的邮件其赔偿标准如何界定、如何赔偿、赔偿多少,《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制订具体规定。正由于相关法规对赔偿标准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这就为快递行业“行规”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和“回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