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四届“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论坛”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7名与会专家与2名律师借此于昨日下午召开了“许霆取款案”研讨会。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许霆构成犯罪但被判处无期徒刑则“太重了”。有专家指出,是银行的“引诱”给了许霆犯罪的机会,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
参加该讨论会的有北京大学x 学院教授贺卫方、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张谷、华南理工大学x 学院院长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x 学院教授徐松林、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等。
与会专家为何会选择许霆案来专题讨论?华南理工大学x 学院院长葛洪义表示,许霆取款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认识问题,正好和这次会议的主题“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相契合。
葛洪义说,对于该案,法律界和公众都有各自不同的认识,“过去我们总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都是很清楚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照办就可以了,法官逐步成为一个使用法律的机器。但事实上,对于一条法律条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而且很难说清楚哪一种是错误的”,这时,需要探讨的则是适用法律的方法。因此,才有了对这个个案的研讨。
与会观点
吴义春:判“无期”违背了立法初衷
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表示,在许霆取款案中,法院是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文一项项套、一步步推理得出的结果——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法院首先认为,许霆盗窃的ATM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的延伸。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设置是这样的:1.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x 刑。
许霆盗窃了“17万多”构成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起刑点就是“无期徒刑”,法院判“无期”已经是往最低的靠了。
吴义春认为,这个推理过程本身没有问题,很多法律界人士都可能这么判。令人诧异的是,按照法律判决出来的结果却让所有人都觉得“太重了”,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那么只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判错了,立法出了问题,法律思维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