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都市报讯 陈某向廖某敬酒不成后怀恨在心,与对方拳脚相向,最后竟导致自己头部重伤、九级伤残,令人惋惜。近日,兴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4年,并判处廖某承担陈某伤势60%的赔偿责任,向陈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7万多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
据了解,去年4月25日,陈某邀请朋友张某一起到兴宁某酒吧喝酒。期间,张某在酒吧内恰好遇见久未谋面的好友廖某,遂叫来廖某与陈某一起在酒吧厢房内喝酒。由于性格等各种原因,3人在同一厢房内喝酒时似乎并没有多少共同语言,所以当陈某举起酒杯向廖某敬酒时,廖某始终不领情,拒绝喝酒。陈某认为廖某不理会自己的敬酒,是对自己的藐视,遂与廖某发生了口角,就在陈某欲上前殴打廖某时,幸亏被其他人拦住。此时廖某先行离开厢房。
当晚10时许,已经喝醉酒的陈某被张某等人扶着离开厢房,走到酒吧门口时看见廖某正准备骑
摩托车离开,其立即冲上去踢了廖某一脚,致廖某人车倒地。廖某被打后非常气愤,立即从地上爬起来与陈某对打。在对打过程中,陈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扔向廖某,打中廖某的右手。廖某随后迅速捡起该块砖头朝陈某用力掷去,砖块击中陈某的头部,致陈某当即受伤倒地。后双方见有警车来到才迅速离开。次日早上,陈某的家人发现陈某伤势严重,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法医鉴定,陈某头部所受损伤为重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宋健军 廖思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