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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徐源远再次提交建议:完善立法打击村官腐败

本主题由 笑看人生 于 2008-6-23 15:07 移动

人大代表徐源远再次提交建议:完善立法打击村官腐败


       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在北京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我市全国人大代表徐源远参政议政热情高涨,昨天再次大胆执言,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立法管理农村干部腐败问题”的建议》,建议在立法上、司法上加大力度,打击和预防村干部腐败行为。

       徐源远指出,“村官”在农村集体事务和部分国家行政事务中处于独特地位。然而目前,部分“村官”低层次的道德水准和文化程度,低水平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与当前的社会很不适应。村干部的腐败行为越来越严重,发案数呈上升趋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破坏农村和谐的“毒瘤”。“村官”腐败现象严重,除了“村官”的主观原因外,立法上的漏洞、司法关注度不够、打击不力也是重要原因。1997年修订前的《刑法》规定农村干部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统一归检察机关管辖。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却将农村干部排出在贪污犯罪主体之外,划归到公安机关管理。这种划分导致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常常因管辖发生分歧,往往容易造成对此类犯罪的举报线索,出现重复调查和要么束之高阁撒手不管、要么互相推诿踢“皮球”的情况。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把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的七种行为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处理。然而这并没有完全堵住农村的腐败口子,因为村委会还有很多自治管理的职能,比如修桥筑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建农贸市场、集资办厂、出租房屋、办学等等,村干部从中收受贿赂的,由于其不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七种情形,又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既不能认定受贿罪,也不能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这些人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造成司法上无能为力,无法定罪。

       徐源远告诉记者,目前,“村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已经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刑罚的处罚。她建议将村干部的职务犯罪统一划归检察机关管辖;将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交给一直办理此类案件、富有办案经验的检察机关办理,统一划归检察机关管辖。

摘自《特区晚报》
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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