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都市报讯 (记者郑雯佳)“超市的收银员在没有得到我同意的情况下,就以两颗糖当成本该找零的两角钱!”昨天,
市民曾先生向本报报料
热线反映这一情况。4月9日,曾先生到长平路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两个吊衣服的钩子,共11.8元,结账时他支付了20元,超市的收银员找给他8元钱和两颗糖果,没有向他作任何解释就用两粒糖果代替本应找还的两角钱。对于超市的这种行为,曾先生表示不解。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和第44条里写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印制和发行代替货币流通的证券在市场上流通。”曾先生认为,任何单位发行代替货币流通的物品如糖果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商场用糖果找零钞的前提是必须征得
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是强行找零就是侵犯了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找到
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