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外的三项罪名均有争议。
欺诈发行企业债券罪,源于2005年福禧投资发行10亿元短期融资券,公司高管王永德、张军参与,张荣坤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为达到发行目的,指使二人制作虚假申报材料;抽逃出资罪则指向2003年张荣坤拆借上海社保资金2亿元注入沸点投资,随后实施抽逃,由公司高管王永德、周卫明具体运作;操纵证券市场罪是张荣坤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经与韩方河、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合谋操纵海欣股份股票。
10天的上诉期里,张荣坤经与家属、辩护律师的多次磋商,最终,决定对十九年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判处2.82亿元罚金三项全部提出上诉意见。
对于自由刑,上诉书认为结合认罪态度、案件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考虑,十九年刑期判罚过重。
“上诉重点还是集中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上,因为主要的刑期和罚没都集中在这个罪名上”许兰亭律师说。
除了六年刑期,与操纵证券市场罪相联系的是张荣坤被没收的11.89亿元海欣股份股票收益、沸点公司2亿元罚金以及对其个人判处的200万元罚金。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32条确立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四个追诉标准: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的。
据了解,张荣坤上诉关键点在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上诉书认为其行为不符合该立案标准,不应成立。
他的一位辩护律师认为,自2000年至2006年,张荣坤合谋时任华安基金总经理韩方河、海欣集团总裁袁永林共同操作海欣股份,至2006年案发时,该股票账面亏损3.07亿,故张荣坤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被追诉的第一个条件“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同时,张的行为也不符合“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者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
据其介绍,目前的焦点集中于《规定》第32条第2项,即张先前的行为是否引起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
在一审中,辩护方已经提出该问题,但法院认为,张的行为已经达到追诉的标准,判决书中用了三页纸来描述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
但这位辩护律师指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异常波动,则上交所会在当天交易结束后公布,但事实是上交所并未公布过海欣股份异常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