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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6月1日施行 罚款“上不封顶”

新《水污染防治法》6月1日施行 罚款“上不封顶”

汕头都市报讯  (记者  黄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市环保局举行“汕头环保系统《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专题讲座”,邀请国家环境保护部专家、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为我市环保人员“释法”。

    别涛参与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全过程,讲座中他用生动的语言、直观的图文、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背景、目的和指导原则,同时结合有关案例对新法增设的法律条文进行讲解,并对我市环保人员提出的有关执法、取证、量刑定罚和处罚尺度的掌握依据等问题进行解惑答疑。

    据悉,此次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实现了环境立法的十大创新和罚则的十大突破。“十大创新”指增设了“饮用水源保护”的专门章节、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首次将生态补偿引入、明确规定禁止超标排污、扩大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将“区域限批”手段法制化、保障公众参与、首次将排污许可制度纳入法律、首创排污单位自我监测义务和加强了事故应急处置规范。

    罚则的“十大突破”包括 罚款额度普遍提高,其中可罚款50万元的罚则有6条,罚款100万的1条,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则上不封顶;将私设暗管、拒绝检查等9种行为列为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将限期治理权力赋予环保部门,增加强制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执行手段;规定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并保留纪录即可认定违法,减轻认定环境违法行为难度;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排污方对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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